2014年1月26日 星期日

空中航權(YouTube)





航權 

航權是指國際航空運輸中的過境權利和運輸業務權利。航權是一個國家的
重要航空權益,必須加以維護。在國際航空運輸中交換這些權利時,一般採取
對等原則,有時候某一方也會提出較高的交換條件或收取補償費以適當保護本
國航空企業的權益。
航權來源於 1944 年在芝加哥簽署的“芝加哥協定",該協定草擬出了有
關兩國間協商航空運輸條款藍本,有關條款一直沿用至今。

航權共分 9 種,分別介紹如下:

第一航權:領空飛越權 

指在不著陸的情況下,本國飛機可以在協定國領空上飛過,前往其他國家
目的地。
例:北京-舊金山,中途如果需要飛越日本領空的話,就要和日本簽定第
一航權,否則只能繞到飛行,增加飛行時間和燃料消耗。

第二航權:技術經停權 

獲得協定國的第二航權之後,本國航機就可以因技術需要(如添加燃料、
飛機故障、氣象原因備降等)在協定國降落、經停,但不得作任何業務性工作
如上下客、貨。
例:北京-紐約,如果由於某種飛機機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飛抵,中間需要
在日本降落加油,但不能上下客、貨,就需要和日本簽定第二航權。

第三航權:目的地下客貨 

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境內下乘客、貨物和郵件。
例:北京-東京,如獲得日本的第三航權,中國民航的飛機就可以承運旅
客和貨物在東京進港下客、貨,但不能上客、貨,只能空機返回。

第四航權:目的地上客貨權 

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境內載運乘客、貨物和郵件返回。
例:北京-東京,如果獲得第四航權,中國民航的飛機就能從東京載運乘
客、貨物等返回北京。
通常,第三、第四航權是配套簽署的,以便於往返都能載客裝貨。

第五航權:中間點權,或延遠權 

本國航機可以在第三國作爲中轉站上下客貨
例:新加坡航空飛新加坡-芝加哥,它如果獲得廈門的第五航權,就可以
在廈門經停,上下客貨。

第六航權:橋梁權 

本國航機可以用兩條航線的名義,接載甲國和乙國的乘客和貨物往返,但
途中必須經過本國
例:倫敦-漢城-東京,大韓航空如果獲得英國賦予的第六航權,就可以
將源自于英國的乘客、貨物經漢城後再運到東京。

第七航權:完全第三國運輸權 

本國航機可以在境外接載乘客和貨物,而不必返回本國,即本國航機在
甲、乙兩國間接載乘客和貨物。
例:倫敦-巴黎,德國漢莎航空公司如果獲得英國賦予的第七航權,就可
以將源自于英國的乘客、貨物直接運到巴黎。

第八航權: 

本國航機可以在協定國境內的兩個不同地方接載乘客、貨物往返,但航機
必須以本國爲起點或終點
例:北京-紐約,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如果獲得中國賦予的第八航權,就可
以經停上海,將北京的乘客、貨物運到上海後下機,然後再飛往紐約。
第九航權:國內運輸權
本國航機可以到協定國進行國內航線運營。
例:如果中國民航獲得美國的第九航權,就可以在美國經辦國內航線,如
舊金山到紐約的航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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